本社记者 邢艳辉
近日,河北香河县渠口镇村民向本社新闻中心记者反映称:“香河县渠口中心卫生院院内一在建综合楼项目,夜间施工扰民,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未果,咨询相关部门后得知在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建设,目前该楼主体已近完工,正在进行装修作业。”
据了解,该项目为香河县渠口中心卫生院康复医疗中心工程,项目为EPC总承包,由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中标价为42971702.55元,中标时间2022年2月21日,招标人为香河县渠口中心卫生院,资金来源100%财政资金。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512平方米,主要建设康复医疗楼一栋,总建筑面积约10186.14平方米,其中地上六层,建筑面积约8298.3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1887.84平方米。
关于香河县渠口中心卫生院建设的康复医疗中心工程项目是否夜间施工扰民、是否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问题记者电话联系相关部门。
6月15日,香河县住建局稽查科李姓人员称:“负责对无证施工的监管,但没有处罚权,监管权和处罚权已下放到乡镇。”并建议记者向渠口镇政府了解情况,表示会到施工现场核查。
随后,记者向渠口镇政府反映上述问题,镇政府办公室杨姓人员称:“会把相关问题反映给领导,了解清楚后再联系你们。”
6月15日,反映人提供的照片显示,目前渠口中心卫生院建设的康复医疗中心工程项目主体已近完工,正在进行室内作业。
当天,记者向香河县行政审批局了解到,截至目前未收到渠口中心卫生院关于办理该项目规划及施工的相关材料,亦未查询到关于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显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显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显示,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或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或不配合调查,拒不停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该项目距离渠口镇人民政府仅300米左右,如果是未批先建,为何一路绿灯?截至发稿,未收到渠口镇政府相关回复,本社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严禁镜像、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