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邢自强
2022年11月2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指向河北省卢龙县医院。
文号“秦环罚〔2022〕6016号”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北省卢龙县医院于2022年9月20日排放的水污染物COD污染因子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的1.29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河北省卢龙县医院处以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前,在2022年11月7日时,河北省卢龙县医院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河北省卢龙县医院处以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的多收价款75138元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75138元,罚没款合计15027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信息显示,河北省卢龙县医院位于秦皇岛市卢龙县肥子路西侧,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县级医院。
2021年3月22日,被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为2021年河北省孕妇无创产前基因免费筛查项目定点产前筛查机构;河北省孕妇耳聋基因免费筛查项目定点产前筛查机构。
